阿联酋 10 月修订电子发票规则:取消境内存储要求,税组内部交易获两年过渡
阿联酋财政部 10 月 19 日公布电票规则修订,10 月 1 日生效:取消数据必须存于境内的要求和原系统故障通知条款,同一 VAT 税组内部交易自 2027 年起暂排除 24 个月。
阿联酋已取消电子发票数据必须存于境内的要求及原系统故障通知条款;同一 VAT 税组内部交易自 2027 年起暂排除两年。保存并按税局要求提供记录的义务仍在。
这项消息来自财政部 2026 年 10 月 19 日公告,对应 第 197/2026 号部长决定,生效日期是 2026 年 10 月 1 日。公告日与生效日不同。本文于 10 月 23 日核对决定原文,关注实体店、批发商和连锁餐饮在数据保存及内部往来上的影响。
服务器可以重新选择,发票仍要取得出来
修订后的第 11 条不再要求电子发票数据存储在阿联酋境内,而是要求适用主体按《税务程序法》规定期限保存全部电子发票、电子贷记单及相关数据,并确保能够在联邦税务局 FTA 要求时提供。第 197/2026 号决定原文第二条列出了新的保存条款。
以迪拜一家日用品批发公司为例:它正在评估云端系统,原先把“服务器必须在阿联酋”作为筛选条件,现在可以依据修订重新评估存储安排。但这是解释规则的示例,不能据此断言任意海外云盘都满足合规要求,也不能把其他适用的数据保护义务一起略去。
更实际的测试是让服务商导出一笔完整交易:原始电票、后来开出的贷记单,以及能把两者联系起来的记录。只在后台看到一张小票图片,和能够完整交付所需数据,是两回事。财政部电子发票官方门户明确,普通 PDF、扫描件、图片和邮件本身不属于结构化电子发票。
因此,换服务商时谁交接历史记录、停止订阅后怎样取回资料、税局索取时由谁负责,都值得写进合同。这些是根据保存与可提供要求提出的管理建议;法规放宽的是存储地点,业务记录的连续性仍要由企业落实。
两年例外认的是同一 VAT 税组
新决定将同一 Tax Group 成员之间的业务交易,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的 24 个月内列为排除交易。按此起点计算,期间覆盖 2027 和 2028 两个年度。第 197/2026 号决定同时定义,Tax Group 是依增值税法在 FTA 登记为一个应税主体的两个或以上主体。
这就把适用范围收得很具体。两个商号同一个老板、共用采购员,或者内部都叫“集团公司”,都不足以单独证明符合这个条件。企业所得税上的分组也不能直接当作这里的 VAT 税组,判断必须回到实际税务登记。
再看一个示例:沙迦一家食品供应公司给迪拜的关联餐馆供货。如果双方确属同一 VAT 税组,才进一步核对这项临时排除;若只是股东相同、没有相应登记,就不能直接套用。即使组内交易符合条件,对组外酒店、商店的供货仍须另行判断电票义务。本文所说的排除针对电子发票制度,不据此改变交易原有的税务性质,也不表示内部账务凭证可以停做。
有多家主体的华商,准备系统资料时可以把法律主体、税号、税组成员关系和实际交易对象放在一起核对。比起按门店名称决定是否开电票,这样更不容易把内部业务和对外销售混在一起。
两工作日通知条款删了,故障交接仍需有人负责
第 197/2026 号决定删除了原规则中的 System Failure 定义,并废止第 243/2025 号决定第 12 条。财政部公告明确说明,原来发生系统故障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 FTA 的要求随之取消。这项变化应写回企业的故障流程,避免员工继续照旧版条文操作。
不过,删除这一特定义务,不能推导出断网期间可以丢单、事后也不用恢复发票记录。若柜台或服务商出现故障,门店仍需要知道哪些业务已经发送、哪些还在等待、恢复后由谁处理。这里说的是内部交接安排,不是在另造一条新的“两天补传”期限;具体开具、传输及其他义务应按适用规则判断。
本次修订也不能当成上线日期统一后延。财政部第 66/2026 号决定规定,属于电子发票适用范围、年收入不低于 5,000 万迪拉姆的主体,应在 2026 年 10 月 30 日前指定认证服务商 ASP,并在 2027 年 1 月 1 日前实施系统。对这一批企业,现在签约时最值得补充的,是数据导出和故障交接的具体责任;不能因为读到“减负”两个字,就把已经临近的准备期限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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